安阳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推进依法督导、依法办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教学督导制度,是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和各教学院部应建立各级教学督导组织,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第三条 教学督导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督、导并举,重在指导的原则。教学督导员应以专家身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和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状况、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学校和院部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员根据听课或调研的情况对教学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和调研的评价作为教师本科教学质量专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为其日常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教学督导组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各学科专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按照学科门类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协调组织本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督导员职责者,由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解聘,同时递补新的成员。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设立二级教学督导组,或聘请专人担任教学督导员,并将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报送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备案。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协调指导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遴选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内外在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均可自荐或被推荐作为教学督导人选:
(一)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 具有丰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四) 熟悉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和法规,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与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人选由教师自荐、院部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审核遴选产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根据学校要求推荐一定名额的教学督导候选人,优先推荐教学效果好、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师,以及获得学校及以上重要教学奖项的优秀教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包括延聘、返聘的教师)均有义务担任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领导对全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各环节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督查、评估、监控与指导;检查各教学院部及教师、学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教学政策文件、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体系中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促进教学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推进学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院部、教师、学生在教学方面的交流沟通;积极建言献策,为不断改进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有益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报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执行,每学期末须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校教学督导组要定期举行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活动记录交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须遵循学校工作部署和程序,依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持证督导,科学规范的开展督导工作;要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究实效。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履行工作职责,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 深入教学一线,全面听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情况,提出指导建议,做好听课记录,及时填写《安阳工学院教学督导评价表》,原则上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四节;
(二) 召开或参与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的各类座谈会,随访或专访个别师生员工,详细了解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建议;
(三) 通过实地检查与书面档案材料检查等方式,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运行与秩序、教材、教师备课、教研活动资料、考试、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各方面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 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调查研究,收集积累教学工作情况资料,系统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供学校领导决策教学工作时参考;
(五) 参加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教学评估及教学检查、考核工作;
(六) 参加学校、院部的重大教学活动;
(七) 参加校际教学督导的交流学习;
(八)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
(二) 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教学督导听课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三) 在督导组统一工作安排下,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讲义、教学进度表、教师日志、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生作业、试卷等);
(四) 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情况;
(五) 向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院部、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被听课教师应在一周内填写《安阳工学院教学督导交流表》交所在学院(部)办公室,由学院(部)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所有教师的督导听课打分成绩将于年底发各教学院(部),教学院(部)结合学生评教得分情况,对排名靠后的教师加强二级督导,促进其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教学督导组各项开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督导组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组织督导员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行督导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及广大教师学生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第二十四条 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学督导人员,或无理拒绝、阻挠教学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二级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指导,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原《安阳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